《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第十二條:“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出口國已經 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委托中國境內 代理機構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首次向中 國出口中國境內已經使用且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申請登記。”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2號)第三條:境外企業首次向中國出口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進口登記,取得飼料、飼料添加劑進口登記證;未取得進口登記證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