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ATA申辦全球會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于復運出境。
第三十三條 對用于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進出境集裝箱的監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暫時進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參照本辦法監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是指:
(一)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以及交易會、博覽會;
(二)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三)為促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游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四)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五)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于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