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是指植物、動物的藥用部分,采收后經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藥材。根據《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對進境中藥材實施用途申報制度。中藥材進境時,企業應當向主管海關申報預期用途,明確藥用或者食用。申報為藥用的中藥材,應為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藥材目錄的物品;申報為食用的中藥材,應為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文件規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一、 海關對進境中藥材實施的資質管理
海關總署對進境中藥材實施風險管理。對向中國境內輸出中藥材的境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以下簡稱“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管理;對進境中藥材生產、經營企業實行誠信管理等。
二、 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對進境中藥材實施檢疫準入制度,包括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與審查、確定檢疫要求、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以及進境檢疫等。
海關總署對首次向中國輸出中藥材的國家或者地區進行產品風險分析、監管體系評估,對已有貿易的國家和地區進行回顧性審查。
海關總署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確定需要實施境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注冊登記的中藥材品種目錄,并實施動態調整。注冊登記評審程序和技術要求,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發布。海關總署對列入目錄的中藥材境外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為4年。
三、 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流程
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在境外生產企業申請向中國注冊登記時,須對其進行審查,符合《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后,向海關總署,并提交下列中文或者中英文對照材料: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的動植物疫情、獸醫衛生、公共衛生、植物保護、企業注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機構設置和人員情況及法律法規執行等方面的書面資料;申請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名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對其企業的防疫、衛生控制實際情況的評估結論;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對其的企業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的聲明;企業注冊申請書,廠區、車間、倉庫的平面圖、工藝流程圖、動物或者植物檢疫防控體系文件、防疫消毒處理設施照片、廢棄物和包裝物無害化處理設施照片等。
海關總署收到材料并經書面審查合格后,經與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協商,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監管體系進行評估,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境外生產企業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要求的申請企業,予以注冊登記。
已取得注冊登記需延續的境外生產企業,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提出申請。海關總署可以派員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對其監管體系進行回顧性審查,并對申請的境外生產企業進行檢查。
對回顧性審查符合要求的國家或者地區,經檢查符合要求的境外生產企業,予以注冊登記,有效期延長4年。
四、 申報流程
中藥材進境前或者進境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憑下列材料,向進境口岸海關申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出具的符合海關總署要求的檢疫證書、原產地證明、貿易合同、提單、裝箱單、發票。
海關對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關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作受理處理。
無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有效檢疫證書,需要注冊登記未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的,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海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進境中藥材需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