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師高級職稱評審論文著作條件
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從事審計,及會計、經濟、統計、工程等與審計相關專業(以下簡稱審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并具有審計及相關專業副高級職稱的在職在崗人員。
正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八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及相關專業專著1部(本人獨著或合著的第YI作者,其中獨著須10萬字以上,合著本人撰寫須5萬字以上)或者編寫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15萬字以上。
(二)在公開發行的期刊或國家JI經濟類報刊上發表有應用價值的審計及相關專業論文4篇以上(第YI作者,每篇2000字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發表審計及相關專業論文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經同行專家鑒定,具有重要理論創新和現實指導意義。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承擔1項以上審計相關的省級以上審計科研課題、政策研究課題、調查研究課題,并通過課題驗收鑒定;或主持審計相關的市級以上科研課題2項以上,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區內領先水平。
(四)縣級以下企事業單位申報人員,獨著或第YI作者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發表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以及結合本人負責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承擔的重點科研項目、生產項目或工程項目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及取得的突出業績,獨立撰寫技術工作報告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并提供主持或作為主要技術骨干參與的項目立項、結項、驗收、鑒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五)個人撰寫的決策咨詢類信息被省級以上黨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論文條件,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高級審計師職稱評審條件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其審計及相關理論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有統一書號(ISBN)的審計及相關專業著作,本人獨立撰寫3萬字以上;或編寫1部已正式出版的審計及相關專業教材,本人獨立撰寫5萬字以上。對未注明作者所撰寫章節的著作或教材,須由主編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寫作分工的證明。
(二)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報紙、期刊上或在有國際統一刊號(ISSN)的國外報紙、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獨立完成的審計及相關專業論文、調查報告。
(三)個人撰寫的決策咨詢類信息被省級以上黨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論文條件,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三、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審計及相關專業類書籍。論文集、匯編、手冊、科普類等不在此列。
四、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審計及相關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論文集、匯編、手冊、增刊、專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五、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和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收錄的期刊。發表SCI或SSCI收錄的論文視作核心期刊論文(須附中文標題和摘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