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治療臺:至少設口腔綜合治療臺1臺。
(一)醫師。
1.至少有 1 名取得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經注冊后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從事口腔診療工作滿5年,身體健康的執業醫師。
2.每增設 2 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口腔醫師。
3.設 4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二)護士。
1.至少有 1 名注冊護士。2.每增加3 臺口腔綜合治療臺,至少增加1名注冊護士。
三、房屋
(一)設 1 臺口腔綜合治療臺的,建筑面積不少于30平方米;設2臺以上口腔綜合治療臺的,每臺建筑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診室中每口腔綜合治療臺凈使用面積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設置要符合衛生學布局及流程。
四、設備
(一)基本設備。光固化燈、超聲潔治器、空氣凈化設備、高壓滅菌設備。
(二)急救設備:每暫、牙料、療、日于不燈工個、頂工工個、器械盤1臺,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裝置1套,吸唾裝置1套,用噴槍 1 支,醫師座椅 1 張,病歷書寫桌1 張,口腔檢查器械1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