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客戶在申請專利時,專利工程師都會告知,現有技術不可申報專利,那么何種技術可以被認定為現有技術呢?現在思睿晶華為您做簡單的解析。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5款的規定,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包括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外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應當是在申請日以前公眾能夠得知的技術內容。換句話說,現有技術應當在申請日以前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并包含能夠使公眾從中得知實質性技術知識的內容。
一、現有技術的時間限制
現有技術的時間界限是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則指優先權日。一般來說,申請日以前公開的技術內容都屬于現有技術,但申請日當天公開的現有技術內容不包括在現有技術范圍內。
二、現有技術的地域限制
現有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均無地域限制。
三、“公眾”的含義
公眾是指并不限于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公眾中既有普通人,也有本領域的專業人員。另外,公眾不負有保密義務,專利法中所說的公開,就是指有關技術信息脫離了保密狀態,因此只要有可能被一個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知道了,如此就造成了技術公開。
四、技術內容為“公眾所知”
“為公眾所知”不是指相關技術內容已經為公眾中所有的人實際得知,而是指有關技術內容已經處于向公眾公開的狀態,使想要了解其技術內容的人都有可能通過正當途徑了解,而僅僅是為了某些特定人所能了解,這種向公眾公開的狀態只要客觀存在,有關技術就被認為已經公開,至于有沒有人了解或有多少人實際上了解該技術則不是重要。
五、出版物公開
專利法中認為的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并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同時,我們也要知道,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語言或者獲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發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閱讀過、申請人是否知道,這些都是無關緊要的。
六、使用公開
使用公開的定義是由于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于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其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但是未給出任何有關技術內容的說明,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其結構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產品展示,不屬于使用公開。使用公開是以公眾能夠得知該產品或方法之日為公開日。
七、以其他方式公開
另有其他為公開的方式,主要指口頭公開等。例如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電視、電影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如申請人于2025年8月19日在某電視臺現場直播節目中對該發明內容進行了詳細的介紹,將會導致該發明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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