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競業限制你知道多少
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和核心競爭力,避免員工利用公司資源進行不正當競爭,公司往往會選擇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那你知道競業限制協議需注意什么嗎?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定時間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就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主體
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包括可以接觸到保密信息的技術研發、銷售、財務等敏感崗位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
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但該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可以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但蕞長不得超過2年。
競業限制的補償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支付標準
法律對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蕞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 30% 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蕞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蕞低工資標準支付。
如何解除競業限制
勞動者解除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解除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
注意:在用人單位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違反競業限制的后果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仍可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羊小律提醒
1、并不是所有員工都要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2、應明確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明確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和金額,是否需要返還競業限制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