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廠房承重安全檢測機構專業結構荷載鑒定驗算
廠房承重檢測——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
一、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檢測,可采用非破損或用局部破損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損方法并用局部破損方法進行校準。
二、鋼筋保護層厚度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地下室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承臺或地梁構件應抽檢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
2、有地下室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梁和板構件每層均應抽檢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當采用無梁樓蓋時,板構件每層應抽檢構件總數的4%且不少于10個;
3、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鋼筋保護層厚度,抽檢的樓層數不少于總樓層數的1/3,每一抽檢樓層的梁和板構件抽檢的數量均不應少于所抽檢樓層各自構件總數的2%且不少于5個,當采用無梁樓蓋時,板構件每抽檢層應抽檢構件總數的4%且不少于10個;
4、對選定的梁構件,應對影響結構構件承載力的全部縱向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測,對每根鋼筋,應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1點;
5、對選定的板構件,可對板底、板面進行檢測,其中板面負筋所占比例不少于50%,抽取不少于1米范圍且不少于6根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進行檢測。對每根鋼筋,應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測量1點;
6、對于非住宅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300 m2的,在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對該單體工程自檢合格的前提下,其鋼筋保護層厚度可不實施委托檢測。
廠房承重檢測——構件評級:
一、單個構件的鑒定評級,應對其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進行評定,需要評定其性等級時,應根據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評定結果按下列原則確定:
1、當構件的使用性等級為c級,安全性等級不 b級時,宜定為c級;其他情況應按安全性等級確定。
2、位于生產流程關健性部位的構件,可按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條塊結合中的較低等級確定或調整。
二、構件的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應根據實際情況按下列規定評定:
1、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應通過承載能力項目(構件的抵抗力R與作用效應γ0S的比值R/γ0S)的校核和連接構造項目分析評定,構件的使用性等級應通過裂縫、變形、缺陷和損傷、腐蝕等項目對構件正常使用的影響分析評定。砼構件、鋼構件和砌體構件的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的校核分析評定,應分別按本標準6.2節至6.4節的規定進行。
2、當構件的狀態和條件符合下列規定時,可直接評定其安全性等級或使用性等級:
1)已確定構件處于危險狀態時,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應評定為d級;
2)已確定構件符合本標準6四條或五條規定的條件時,構件的安全性等級或使用性等級可分別按四條或五條的規定評定。
3、當構件不具備分析驗算條件且結構載荷試驗對結構性能的影響能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時,構件的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可通過載荷試驗按本標準6.1.3條的規定評定。
4、當構件的變形過大、裂縫過寬、腐蝕以及缺陷和損傷嚴重時,除應對使用性等級評為c級外,尚應結合工程實際經驗、嚴重程度以及承載能力驗算結果等綜合分析對其安全性評級的影響。
三、當構件按結構載荷試驗評定其安全性等級和使用性等級時,應根據試驗目的和檢驗結果、構件的實際狀況和使用條件,按國家現行有關檢測技術標準的規定進行評定。
四、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構件的安全性等級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為a級或b級:
1、經詳細未發現有明顯的變形、缺陷、損傷、腐蝕,無疲勞或其他累積損傷。
2、構件受力明確、構造合理,在傳力方面不存在影響其承載的缺陷,無脆性破壞傾向。
3、經過長期的使用,構件對曾出現的不利作用和環境影響仍具有良好的性能。
4、在目標使用年限內,構件上的作用和環境條件與過去相比不會發生變化。
5、構件在目標使用年限內仍具有足夠的耐久性能。
五、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構件的使用性等級可根據實際使用狀況評定為a級或b級:
1、經詳細檢查未發現構件有明顯的變形、缺陷、損傷、腐蝕,也沒有累積損傷。
2、經過長時間使用,構件狀態仍然良好或基本良好,能夠滿足目標使用年限內的正常使用要求。
3、在目標使用年限內,構件上的作用和環境條件與過去相比不會發生變化。
4、構件在目標使用年限內可保證有足夠的耐久性能。
六、需砼構件的耐久年對大氣環境普通砼結構可按本標準附錄B的方法進行,其他情況可按國家現行標準《砼結構耐久性評定標準》CECS220進行。
七、對于重級工作制鋼吊車梁和中級以上工作制鋼吊車桁架,需要殘余疲勞壽命時,可按本標準附錄C的方法進行。
